2002年3月11日,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下发了《关于入驻北京国际信息产业基地企业享受中关村昌平科技园优惠政策的决定》。决定规定,企业将同时享受中关村科技园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有优惠政策,并且同时享受昌平区给予的其他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索引
优惠政策批复文件
中关村一区五园的主要优惠政策
注:所列政策以正式文件为准。
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 |
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可按7.5%的税率减半征收,第七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 |
从事技术转让、开发等的营业税 |
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集成电路产品和集成电路企业 |
享受《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
社会力量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 |
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研发新技术等所发生的设备等各项费用 |
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
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自用设备及备件的企业 |
除按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
《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 |
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